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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刑事诉讼法
22.法院院长、检察长和公安机关负责人的回避:
①法院院长→本院审判委员会决定;
②检察长和公安机关负责人→同级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决定。
23.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除自己行使辩护权以外,还可以委托1~2人作为辩护人。不能担任辩护人的:
(1)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处于缓刑、假释考验期间的人;
(2)依法被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人;
(3)无行为能力或者限制行为能力的人。
24.没有辩护人应当法律援助的情形:(1)盲、聋、哑;(2)限制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3)可能被判处无期、死刑的人;(4)未成年人。
25.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能辨别是非,不能正确表达的人,不能作为证人。
26.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应当予以排除。
27.强制措施的种类为5种,按强制程度高低的顺序依次为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逮捕。
28.拘传的对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29.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12个月。
30.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31.拘留后,应当立即将被拘留人送看守所羁押,至迟不得超过24小时。
32.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应当在拘留后的24小时以内进行讯问。
33.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7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
34.人民检察院对直接受理侦查的案件中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14 日以内作出决定。在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1日至3日。
35.被判处财产刑,同时又承担附带民事赔偿责任的,先履行民事赔偿责任。
36.讯问的时候,侦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
37.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最长不得超过12 小时,案情特别重大、复杂,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24小时。
38.对于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或者其他重大犯罪案件,应当对讯问过程进行录音或者录像。
39.讯问未成年人应当通知犯罪嫌疑人的法定代理人或者合适的成年人到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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