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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民法
21.居住权:自登记设立,不得转让、继承,除非另有约定不得出租。
22.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的,自动续期。
23.担保物权包括:抵押权、质权、留置权。
24.不能抵押:土地所有权+一般的集体土地使用权+非营利法人的公益设施+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
25.债的发生原因主要有:合同、侵权行为、无因管理、不当得利。
26.无因管理成立条件:
(1)没有法定或约定的义务;
(2)主观有为他人谋利益的意思;
(3)客观为他人管理事务。
27.无因管理的法律后果:偿还必要费用;遭受的损失可要求适当补偿。
28.不当得利的成立条件:
(1)一方获得利益;
(2)他方受到损失;
(3)获得利益和受到损失之间有因果关系;
(4)获得利益没有合法根据。
29.不当得利的法律后果:返还不当得利。得利人善意:返还现存利益;恶意:返还得利+赔偿损失。
30.人格权: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等。身份权:配偶权、亲权、亲属权等。
31.违约受损害方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32.婚姻无效:
(1)重婚;
(2)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
(3)未到法定婚龄。
33.可撤销婚姻:受胁迫结婚的、重大疾病未告知的。一年内申请。
34.共同财产:工资、奖金、劳务报酬,生产、经营、投资收益,知识产权收益,因继承或赠与所得财产(遗嘱、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除外)。
35.一方个人财产:专用生活用品、婚前财产、人身损害赔偿或补偿、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36.冷静期:自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撤回申请。到期后未撤回,三十日内,未申领离婚证视为撤回。
37.第一顺位法定继承人:配偶、子女、父母(含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丧偶儿媳、女婿);第二顺位法定继承人: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38.子女先死,由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代位继承;兄弟姐妹先死,由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继承。
39.法定遗嘱的形式包括:公证遗嘱、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录音录像遗嘱、口头遗嘱、打印遗嘱。
40.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其他参加者非因故意或重大过失对其造成伤害的,不是侵权。
41.无、限人致人损害,由监护人承担赔偿责任。
42.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责任。单位承担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追偿。
43.缺陷产品的被侵权人可以向生产者或销售者请求赔偿。
44.饲养动物侵权,由动物的饲养人或管理人承担责任。一般人:无过错责任(受害人故意、重大过失除外);动物园:过错推定(证明自己没过错的不担责)。
45.高空抛物侵权人承担责任。经公安等机关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物业等建筑物管理人应当采取必要的安保措施。
46.教育机构责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受害,过错推定责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受害,过错责任。
47.无、限人在教育机构受到第三人损害,由第三人承担责任;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并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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